通知主要内容摘要
         1、泰安市城区、功能区以及新泰、肥城、宁阳、东平四个县(市)城区民用建筑装配式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%,并按2%逐年递增,即2021年32%、2022年34%、2023年36%、2024年38%、2025年达到40%。鼓励城区、功能区以外的民用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。
         2、对装配式建筑通过预评价后,方可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。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设计-采购-施工(EPC)总承包管理模式。
         3、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宜采用BIM技术。构建完成各专业BIM信息整体模型,包括建筑、结构、给排水、暖通、电气等。
         4、对于政府投资项目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、城中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。对于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比例也进行了明确,装配率不低于50%。对于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,全面推行预制叠合楼板、楼梯、非砌筑内隔墙、空调板、阳台等预制构件,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。
         5、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项目各审批环节,要求泰安??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,从项目规划、立项、土地出让、设计审查、竣工验收等环节入手,严把审批及验收关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,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出让公告,连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》—并公告,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附件纳入出让合同。
          6、装配式建筑项目、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。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%以上、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,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,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。
          7、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应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,确有困难的,由建设单位向住建、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书面承诺在第二期开发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,并一次性满足该项目的比例要求。承诺在第二期开发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,并一次性满足该项目的比例要求。对于社会投资建设的学校、幼儿园应采用装配式建筑,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,小型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。
          8、凡装配率超过50%的装配式建筑,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企业。在启动重污染应急响应时,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施工,但不得从事拆除、土方挖掘、石材切割、渣土运输、喷涂粉刷等作业。